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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br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开云下载官网

   发布时间:2023-12-03 21:35:03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特种设施安全,始终要求把这项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近5年来,经过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广大企业、单位的共同努力,上饶市特种设备安全整体状况平稳,但是,市特种设备数量多、增速快,全市现有特种设备10085台(套)。其中:锅炉1331台、电梯3378台、能承受压力的容器2978台、起重机械2062台、大型游乐设施52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80台、客运索道4条,设备的年增长率达10%以上。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现行行政法规已经不能很好适应新时期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工作的需要。

  因此,颁布实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是推动节能环保的有力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依法治国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对国务院《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实施10年来的总结与深化,标志着我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对保障特定种类设备质量安全、推动安全生产、服务科学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特定种类设备具有高压、高温、高空、高速这“四高”的特点,危险性较大。长期以来,对特种设备的监管主要依靠2003年颁布实施、2009年修订的《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作为一部行政法规,《条例》注重规范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强化监管部门职责,具有一定局限性。这次立法,更明确了企业对安全的主体责任。

  《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设备的安全负责。在生产环节,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部分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必须经过鉴定,才能用于制造。在经营环节,法律要求经销商销售的特种设备,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在使用环节,法律明确要求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身份证”,详细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故障和事故等状况。

  《特种设施安全法》充分体现了要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必须建立相关方各负其责、多元共治的管理格局。本法全面规定了政府、部门、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公众各方的安全责任,它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的职责,同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特种设施安全监管,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于安全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的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重要指示精神。从总体上看,法律责任清晰,规定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奠定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责任体系构建的法律基础。

  现实中,特种设备事故频发,除了企业安全措施不到位、监管缺失等,公众的安全意识淡薄也是一大原因。据统计,电梯安全事故中,普通乘客伤亡比例占到近二分之一,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乘客安全意识不强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足造成。

  《特种设施安全法》强调要培养公众的安全意识。法律规定,特定种类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意识。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特种设施安全法》所确立的“三位一体”特种设备管理体制,即: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条例》侧重于行政监管、政府管理,而《特种设施安全法》已经不是单纯地强调政府的监察,而是一部规范社会各相关主体、成员安全行为的社会安全法。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事,这部法律确立了一个好的体制,比《条例》上升了一个层次。

  2013年7月10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写到,政府部门对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的监管,不应是“保姆”式包揽企业的安全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买单”,而应该是“警察”式的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督促特定种类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和义务。

  《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特定种类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特种设备目录管理对明确特种设备概念,界定清晰监管范围有着重要意义,也为适时动态调整特种设备范围留下空间。

  《特种设施安全法》建立了完整的特种设备监管链条,增加了对经营环节的监管。这次立法把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都加以规范,监管覆盖了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各环节,体现了闭环式管理。例如,法律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没有经过许可、检验的特种设备,否则就是违法;规定了销售者经营特种设备,必须对所卖的设备进行进货查验,并做销售记录,从销售环节加强了监管。出租也是如此,若要出租起重设备,出租人应当对设备的安全性能甚至维修保养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在合同里明确责任主体的除外。

  在我国的能源消耗和使用中,特种设备消耗了大量的能源。以煤炭为例,近些年我国的煤炭年产量接近30亿吨,其中70%都由锅炉消耗。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如果能够对锅炉的设计、制造、使用、燃烧方式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可为我国节能做出较大贡献。安全与节能,两者密不可分,不能偏废。不能为了安全牺牲节能,也不能为了节能牺牲安全。因此,安全监管和节能工作相结合是本法确立的一个原则,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一个特点,既保障了安全,又注重了生态和环保。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另外,监管部门的职责也很明晰,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都应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同时本法还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职责。

  特种设备的可追溯制度,是指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一直到报废,每个环节都要做记录,设备上要有标牌,随机出厂的设备资料要齐全,同时要进行妥善保管,一旦发生问题,可以追溯到源头。

  召回制度在我国最早实施于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共同发布了中国第一部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应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后市场管理的一个方法。符合特种设备召回条件的,由企业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做到主动召回,政府部门有权强制召回。

  设备都有设计年限、使用年限和报废年限,到期了就应该更换、大修甚至报废。《条例》对这方面的描述并不是特别清晰,《特种设备安全法》强调了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依法由有关单位进行性能拆解,报废处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被人使用。

  安全质量问题屡屡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处罚的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因此,《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强了处罚力度,不仅违法行为处罚最高达到200万元,而且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可直接处罚(如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责令停用,处3万至30万元罚款)。此外,法律对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的个人处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除了行政罚款,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触犯治安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治。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新增该条款,体现了民事优先受偿的原则,在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能够优先得到赔付和补偿。这充足表现了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上饶,起到了积极作用。

小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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