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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开云下载官网

   发布时间:2023-12-06 00:04:12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建设,保障道路交互与通行有序、安全、畅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系统、物理隔离等用于保障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畅通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中所规定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所包含的种类。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各级各部门要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建设事权,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工程总体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必须对平面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设计;对有中央或机非分隔带的平面交叉口,宜利用部分中央、机非分隔带增辟车道。

  新建、改建除支路外的城市道路,在规划阶段,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车道数应按上游路段规划车道数的2倍进行用地预留;在设计建设阶段,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车道数应为上游路段规划车道数的2倍。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道路建筑设计企业要依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系统、物理隔离等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

  新建交通信号控制机能够联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信号控制平台,并能实现与其他路通信号控制机联网协调控制。

  双向四车道及以上城市道路要安装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应设置指路标志。

  交通技术监控系统要依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类型、数量安装调试到位,并接入当地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

  第八条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主干路平面交叉口,没有设置过街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应在人行横道设置安全岛。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时,应依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负责投资建设公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条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的平面交叉口,要依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根据交叉形式、交通管理方式及转向交通量、设计速度等因素,采用加铺转角、加宽路口、设置转弯车道和交通岛等方式来进行渠化设计。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按照管理权限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人员参加,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作为验收重要内容,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可以通过竣工验收和通车运行。

  第十二条实行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质量保修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道路建筑设计企业与实施工程单位签订合同中要有保修条款。保修期内出现质量上的问题,由实施工程单位免费保修。

  第十三条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后,按部门职责需要移交的,要及时办理书面建管交接手续,未完成建管交接的,由建筑设计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0日。

  上一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下一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小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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