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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开云下载官网

   发布时间:2023-12-06 00:04:54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以下简称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三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完善和规范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设置,堵塞交通安全漏洞,市公安局在总结2010年出台的《滨州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暂行办法》(滨政发〔2010〕75号)经验基础上,重新起草了《滨州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山东省实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2014〕55 号),以及《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工程建设项目规范》(GB55011-2021)、《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标志和标线)、《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6)、《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控制方式》(GA/T 527.1-2015)、《道路交互与通行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 1047-2013)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

  为全面贯彻落实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压实部门工作责任,完善和规范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设置,堵塞交通安全漏洞,规范道路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保障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有序、畅通。

  《办法》共14条,从完善和规范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建设,保障道路交互与通行有序、安全、畅通入手,注重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的基础性、源头性问题,体现了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内容、范围和种类。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要依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系统、物理隔离等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并对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的一些重要指标予以细化;在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时,要依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负责投资建设公路交通安全设施。

  二是明确新建、改建道路的交通渠化措施。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规范道路通行秩序,规定新建、改建除支路外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车道数应为上游路段规划车道数的2倍,实现平面交叉口通行能力与路段相匹配,疏解交通拥堵;对有中央或机非分隔带的平面交叉口,宜利用部分中央、机非分隔带增辟车道,增加平面交叉口车道数量。对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的平面交叉口,要根据交叉形式、交通管理方式及转向交通量、设计速度等因素,采用加铺转角、加宽路口、设置转弯车道和交通岛等方式来进行渠化设计,提高公路平面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三是建立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验收、移交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按照管理权限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人员参加,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作为验收重要内容,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可以通过竣工验收和通车运行,从源头上堵塞交通安全漏洞。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后,按部门职责需要移交的,要及时办理书面建管交接手续,保障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日常维护、正常运转。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的通知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小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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