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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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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6 18:39:21

  1.【法令】《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依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令的决议》第三次批改)第二十三条:“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五)有公司居处。”第七十六条:“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有以下条件:(六)有公司居处。”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批阅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议》(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8月第2次批改)第181项:“建立典当行及分支组织批阅。施行机关:商务部。” 3.【部分规章】《典当办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运营设备应当契合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消防办理规则,具有下列安全防范设备:(一)运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材料至少保存2个月);(二)运营货台设置防护设备;(三)设置契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仓库和保险箱(柜、库);(四)设置报警装置;(五)门窗设置防护设备;(六)装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及器件。” 4.【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撤销和调整行政批阅项目的决议》(国发〔2012〕52号):“建立典当行及分支组织批阅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分。” 5.【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批阅事项的决议》(国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组织,经研讨证明,国务院决议,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批阅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批阅事项改为后置批阅: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任部分施行的建立典当行及分支组织批阅。”6.【文件】《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组织改革的施行主张》(鲁发〔2018〕42号)二、(二十二):“优化省当地金融监督办理局责任,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借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运营监督办理责任划入省当地金融监督办理局(省金融作业办公室)。”

小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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