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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造成的工期和费用补偿

来源:开云下载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26 12:37:58

  目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已逐渐平稳,各地施工项目和企业正有序复工以尽可能减少各方影响和损失。无须讳言,几乎所有的在建工程都会面对此次疫情造成的工程索赔问题,包括工期延误和增加的费用支出。

  为此,本文将分别对工期延误、费用补偿的内容和计算原则以及工期与费用补偿的关系分项逐一阐述,也希望各方参与讨论。

  1、新冠疫情属不可抗力住建部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确认为“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新冠疫情作为全国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而成为施工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应无异议。

  2、疫情影响的维持的时间从国家级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启动应急响应开始,此事件已成为全国性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各地政府也相应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当然针对各地各在建工程的影响起始时间,应该结合具体工程的实际影响时间,因此可考虑从各工程所在地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起始。

  目前国内各地疫情已相对平稳,施工项目和企业都在尽早有序复工,那么疫情对工期影响的结束时间是否就是项目复工时间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工地已开始复工,但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仍没结束,各地仍未正式取消疫情应急响应。因此实际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仍然会受到疫情和防疫措施的影响,或复工人员隔离要求、或人员机械开工不足、或材料供应受阻…等各种疫情下延缓工程进度的具体事件应得到相应的工期或费用补偿。

  由于疫情爆发正值春节期间,那么工期延误是否应扣除春节假期呢?我的观点是不应扣除。施工合同工期以日历天计算,已包含节假日。春节假期已经作为工期的一部分列入实施工程单位原计划进度中,因此不应扣除。

  综上所述,工期延误计算应从在建工程所在地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日起,至各地明确施工公司可有序复工,再加常规防疫措施14天人员隔离时间,再加逐项考虑疫情下影响工程进度具体事件的延缓时间。

  3、工期延误的中间报告和记录资料按照部颁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且复工后对疫情下阻碍工程进度的具体事件也应要求工期延长,因此实施工程单位应对疫情期间人材机在场、隔离、阻碍等受扰情况和事项逐项记录并保存相应佐证资料,定期、逐项向建筑设计企业、监理单位报告不可抗力持续发生情况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为止。

  新冠疫情肯定对在建工程产生整体工期影响,但实施工程单位对疫情阻碍施工的具体事件的现场记录、资料和中间报告则至关重要,对计算工期延长有直接影响。同时有些事件能得到工期、有些能得到费用、有些能同时得到工期和费用补偿。工期和费用补偿的关联性将之后详细的介绍,下文费用补偿待续,敬请期待。

  由于发生了这一突发的社会公共卫生事件,使施工工期和工程成本都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对于延长工期应由负责工期管理的项目管理、监理单位通过现场记录和计划进度的分析对比,给予实施工程单位合理EOT延长工期。而对于工程成本的增加,合同双方都会从自身的注重点出发,但根本原则应以工程实际发生费用为主,按实计算。初步分析其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防疫需要而增加的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因防疫而封闭施工现场出入口或增设围栏或增设防疫设施等临时设施,增设安保警卫、管理人员等;购置防疫消毒卫生用品器材;以及复工人员交通费用、提供隔离食宿等费用。因防疫要增加的现场管理费作为直接发生的工程间接费,应予以补偿。总公司管理费原则上分摊后补偿。实施工程单位应做好相关物资、工作量的现场记录,供建筑设计企业、监理单位审核。

  2、停工期间的窝工费包括停工期间现场实施工程人员的直接人工费、到场实施工程人员按规定隔离期间工资、社保等直接人工费、停工期间现场机械台班费租赁费、周转材料摊销租赁费等对于现场完全停工阶段,实施工程单位应做好现场人员、机械、材料台账记录,会同建筑设计企业和监理单位清点确认,办理相关签证作为计算依据。此外在疫情阶段虽然现场部分复工,但由于疫情影响,材料或设备运输困难,造成现场部分停工窝工的现象,可归类为施工降效,见以下降效费用说明。

  3、防疫期间的降效费用由于防疫需要,实施工程人员、材料、机械出入现场需要经过验证或测温等手续,物流不畅影响现场施工等降效情况,从而影响工程进度,增加实施工程的成本。施工降效在人材机多方面互为影响,体现在施工完成产品工作量上,因此可考虑以下两种方法补偿:

  (1)从复工后至疫情结束期间施工完成工作量入手,用实际完成工作量或人工数与正常施工阶段或投标报价的工作量或人工数相比较而得出降效比,计算降效费用;(2)从复工后至疫情结束期间施工完成进度入手,通过一系列分析降效对原进度计划的时间影响,调整原进度计划,得到相应的工期延长。

  对降效情况做出补偿费用或补偿工期,可由合同双方会同第三方商议决定,或二者取一或针对特定事项取一,但不可混淆。对降效事项而言。补偿了费用就不补工期,补偿了工期就不补费用。

  为有效的显示现场工作受到降效影响,实施工程单位应有健全完整的施工进度记录、工效记录等作为量化依据,并及时反映和调整进度计划。

  (1)需要缩短工期延误的赶工费由于新冠疫情客观造成了工期延误,实施工程单位应该得到相应的延长工期,但如果建筑设计企业要求在此之前完成工程,那么实施工程单位采用赶工措施而应得到赶工费用补偿。

  赶工费用应是实施工程单位为达到建筑设计企业指定的竣工目标而额外投入的人力物力资源和上班时间的成本,实施工程单位要编制赶工方案和赶工费用提供监理单位审核和建筑设计企业批准实施,同时实施工程单位应做好现场人材机的工作记录与原报价施工组织相比较,作为增加投入的成本依据。当然合同双方也可以商定一个或一系列以天数计算补偿费用的方法。

  因受疫情影响的工期延误必须与因实施工程单位本身管理不善而致的工期延误区分开来。赶工费只能补偿因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

  (2)因工期延长而致市场行情报价波动首先应依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调整范围、调整方式等)处理。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按照不可抗力费用补偿的原则,应可按照实际发生补偿实际成本。具体调价方式可按照示范文本所提出的指数方式或信息价方式或双方商定方式。

  (3)因工期延长现场管理费增加包括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措施、现场管理人员等现场增加的间接费用。

  (4)因工期延长公司管理费增加通常清单计价综合单价包含了管理费率,可当作简单的计算方式。但是普通常规的管理费率能否适用于此次疫情影响下的超长工期延误情况呢? 从理论上讲合同报价和费率与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实际增加费用没有必然的联系,还是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则。

  (5)因工期延长财务费用增加如保险、保函的延长费用,以及实施工程单位若需要融资而发生的利息。以实际发生证明文件为依据

  5、利润因不可抗力使实施工程单位丧失了承接其他工程的机会,从而损失了其应得或有可能得到的利润。这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是必然补偿的费用,必须首先依从合同具体的条款规定。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如通用条款第7.5.1条工期延误、第10.4条变更估值的规定原则上认可实施工程单位能够得到利润。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费用补偿有多种归类方法,以上方法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持续各阶段工期延误对增加费用的影响入手并结合成本费用归类,符合工程索赔概念和原则,比较直观方便理解。对工期延长与费用补偿的关联性将下文待续,敬请期待。

小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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