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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单

来源:开云下载官网

   发布时间:2024-02-10 20:55:05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章,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检查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

  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政府、国营(地方)农林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履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定种类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施设施安全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标志配备使用情况

  承担危险化学品(除加油站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经营准入管理责任;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加油站除外)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发证工作。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并且开展对分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及专项整治工作。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指导和监督分管行业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石油、天然气、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和法规和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和督促企业依法建立相关职业卫生检查制度。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企业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依法组织安全生产一般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负责向市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对事故责任者追究的建议。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建立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组织指挥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建立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指导协调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和监控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统计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监督检查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拟定全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全市各行业部门和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

  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分管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某安监局组织“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企业非法开采,无采矿许可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劝阻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函告当地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依法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取缔了非法盗采点,并采取断电、断路,增设警示教育牌等措施,防止企业和个人无采矿许可证违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

  依法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负责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做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加油站除外)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市里组织并且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企业及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做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许可证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第二、三款: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某市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家专门从事民用爆物品出品的企业,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对应的监管职责:其中,省安监局负责审批、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管;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加强对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负责企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等。

  《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琼编办[2011]109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有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安监、卫生计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分别承担职业病“防、治、保”工作如某单位职工到经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查出有疑似职业病,随后经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诊断、鉴定,确认患有职业病,医疗机构加强对该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人力社保部门督促企业落实该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安监部门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职业病预防,保障职工职业健康权益若企业已经不存在或没办法确认劳动关系,该职业病病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按照《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琼编办[2011]109号要求,有七项职责。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行业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职业病防治法》、《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琼府[2009]6号)以及市政府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方案。

  如某矿山企业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或者采矿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的行为,根据违法情况,市国土部门进行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证,安监部门可进行处罚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负责道路和水上运输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

  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建立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组织指挥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如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在此过程中,要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各部门的协同联动,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市安监局委托各镇政府、国营农场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纠错。

  (10)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2)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对受委托单位做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单位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做出详细的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2)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③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因受委托单位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单位及该责任人追偿。

  (2)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8)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情况;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情况;

  (11)是否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

  (8)反馈意见,下达整改通知,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5)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落实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是否组织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2)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并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否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

  (8)反馈意见,下达整改通知,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的规定做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分别进行以下处置:

  (5)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是否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是否有专家评审意见;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2)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是否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进行评审,是否有专家评审意见;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5)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是否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是否有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设单位评审意见;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5)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8)生产经营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1)定期检查,对安全培训机构每年一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可结合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进行。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

  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对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或降低资质、培训条件的,分别进行以下处置:

  (1)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工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但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并处以相应罚款,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儋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目录》

  (5)《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省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权范围所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的决定。

  (3)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

  (1)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时,对发现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拟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实施前须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查封、扣押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器材的,由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制作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字。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执法人员应该依据调查结果和技术鉴定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月为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我省统一部署,在全市举行一系列“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法规政策

  月16日确定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全市有关部门、各镇政府、国营(地方)农林场按照统一的主题,在我市主要繁华街道、广场等公众场所设立宣传咨询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形成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月最后一周在全市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主要是针对企业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小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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