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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解读

来源:开云下载入口

   发布时间:2023-09-23 15:44:23

  为有效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认真理解、精准把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进一步促进《规范》的贯彻落实,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对《规范》进行以下解读。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2015年,全市共发生道路交互与通行、生产安全、火灾、铁路交通死亡事故963起、死亡1031人,事故起数同比减少40起,下降4.0%;死亡人数同比减少65人,下降5.9%,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双下降”。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事故总量仍然较大,且一些企业和地区安全生产问题还比较突出,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风险依然存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近年来我市发生意外事故的根本原因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不落实,安全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规范》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的必然要求。习强调,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从18个方面对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2015〕20号)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简洁明确具体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保障生产安全的根本和关键。《规范》总结、梳理、提炼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对于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系统地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第二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其中有些条款还不够细化。制定《规范》主要是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够细致的内容,进一步给予细化,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精准指导,明确说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哪些内容,具体应该怎样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给予全面系统地指导。二是规范政府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统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各级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依据。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近两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等文件,构建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出台《规范》旨在完善和细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制定《规范》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市政府规章,近年来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及有关标准规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范》。但是法律、法规或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医院、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等公益性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参照本《规范》执行。

  《规定》共7章52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包含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体责任解释、主体责任要求、资质许可、工会监督等内容;第二章为组织机构,包含一岗双责、安委会设置、安全机构设置、安全总监设置、生产技术管理机构、机构人员信息公示、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机构职责、安全管理人员职权等内容;第三章为规章制度,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强化领导带班、劳动合同等内容;第四章为物质资金,包含安全投入、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内容;第五章为培训教育,包含安全培训、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安全能力考核、安全文化、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内容;第六章为日常管理,包含标准化建设、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排查方式、隐患治理、三同时、重大危险源管理、油气储罐管理、危险作业、危险物品管理、设备管理、承发包管理、安全疏散、安全告知、职业病防治等内容;第七章为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包含应急预案管理、预案演练、应急组织和装备、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健全规章制度责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宣传教育培训责任,资金投入和物质条件保障责任,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责任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为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稳定,并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规范》提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设置安全总监。同时明确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多年来,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中往往存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地位低、责任大、话语权小的现象,单位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均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担,一旦发生事故,可能要追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安全管理人员有责无权或权责不对等、待遇相对不高等问题,导致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顺畅和安全管理人员流动性大。《规范》通过细化职责、明确职权,使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定位明晰,权责一致。改变了安全管理人员缺乏安全监督的权威地位,却承担着无限大安全责任的问题。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条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以此,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权、责、利相统一,维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生产管理队伍持续稳定并不断强化。

  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机构和技术负责人安全责任重大,在以下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一是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运行安全和人身安全;二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技术机构应掌握国家和本市的淘汰工艺和设备的目录,并对本单位工艺和设备安全状况进行严格管理;三是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等,技术负责人和技术机构是关键。以往的一些生产安全事故往往是由于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人员素质低等问题导致,因此,科学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提前和关键。而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机构在技术决策和指挥中,必须要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将安全生产放到突出位置,对使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建设项目情况,要组织进行充分的安全技术论证和严格审查把关,保证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措施到位。

  《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奖惩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奖惩、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奖惩的相关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与人员奖惩、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相挂钩。对于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达到责任制考核指标的,应予以奖励;对于弄虚作假、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完成责任制考核指标的,应给予惩罚。通过有效运用考核结果,激励从业人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做好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

  发包方、出租方在承包、租赁关系中处于强势和主动地位,《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发包方、出租方应当保证承包方、承租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与承包方、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统一协调、管理、检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细化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明确发包方、出租方要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一,生产经营单位要在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流程、安全防范措施等。通过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方式,详细说明存在安全生产风险岗位的主要危险因素、危害后果、安全操作要点、防范措施以及应急措施等。

  第二,生产经营单位要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第三,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安全设施、设备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识,明确管理责任人和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作业前要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规范》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要进行调查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管理机制,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故,没有充分给予应有的重视,找出各种客观理由,强调推托是意外事件。对发生的事故,只是简单地对作业人员、相关管理人员采取罚款、辞退等处理措施,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深刻分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汲取事故教训。由此,造成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针对这一问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发生的作业人员轻伤、重伤、死亡,以及交通、火灾、设备设施运行、生产、运营等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要全面查找问题,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存在的管理问题和设备、环境缺陷及人员不安全行为,应该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管理机制,切实强化安全管理,消除滋生事故的土壤。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实施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了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和使用方法。如: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在1.5%--2.5%之间。交通运输行业的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规范》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台账,同时明确安全生产投入的具体事项。通过细化对安全投入的要求,一方面督促指导企业规范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台账;另一方面使安全监管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

  《规范》结合本市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按照行业和企业规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具体量化。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2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4%的比例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1人;从业人员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20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一般按照不低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不应少于1人。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防护用品。一般防护用品是指适用于各行业、各岗位劳动者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手套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等特殊环境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性措施,必须要保证质量、安全可靠,切实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场所危险因素的种类及特点,参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规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档案,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一方面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安全监管人员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劳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项,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从业人员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岗位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相应的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三是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对其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四是所有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五是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以及奖惩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内容全面、要求清晰、操作方便,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及相关考核标准一目了然。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与岗位实际紧密结合,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并应通过正式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全范围、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根据新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更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应通过正式文件印发执行,充分体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针对每种危险作业如:高处悬吊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要结合《高处悬吊作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等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而实际上,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操作规程不具体,不能对作业人员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作业人员还是按照自己的经验进行生产作业。为改变这一状况,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每个生产经营岗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包括设备安全管理要求、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周边环境要求、操作步骤、异常情况处理和注意事项等。通过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这一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主要是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要对本单位生产系统、设备设施、操作行为、职业卫生、环境条件、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对辨识出的风险进行分类梳理,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建立安全风险清单。二是针对每个安全风险制定事故预防措施,通过设立公告栏、告知卡等对安全风险及事故防范措施进行告知和警示,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防范能力;三是安装监测报警装置,对事故风险进行预测报警,对风险实施动态管理;四是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设置专职或兼职应急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降低事故损失。

  危险作业是指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作业,包括:爆破、挖掘、吊装、高处悬吊、有限空间、危险物品使用、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有毒有害物、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从事危险作业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造成较大的伤害。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本单位危险作业的管理,针对每项危险作业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以上危险作业时,要经本单位审批,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一方面检查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另一方面监督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否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同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是《安全生产法》的强制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资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业前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应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以及废弃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近年来,涉及危险物品的相关事故频发,特别是天津“8.1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十分深刻。涉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的法律、法规有多部,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由于危险物品具有很高的安全风险,因此,要设定专人对本单位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和使用实施分类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防爆措施,加强安全警示提示,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并严格监督落实。

  近年来,涉及各类粉尘的爆炸事故多发,教训十分惨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要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及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与周围生产生活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防粉尘遇湿自燃。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油气储罐的安全管理,油气储罐储存介质、储存温度、压力、液位必须符合设计工艺条件和工艺控制指标,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切水、切罐、装卸车等作业环节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监护人员现场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正确使用气体报警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确保报警和联锁系统的完好并且处于在用状态。油气罐区使用的照明、电气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油气储罐安全运行。

  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不足,在一些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生产安全的要求,没有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从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着严重的设计缺陷,形成事故隐患。而消除这些隐患往往需要付出巨大代价,有的甚至不可挽回。因此,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三同时”工作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保障,是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监管的有力手段。

  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要实施全过程管理,一是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和规划许可,确保建设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二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三是勘察、设计单位要保证勘察、设计深度,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不得随意降低安全设施的标准;四是将安全设施所需资金投入与建设项目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五是依法科学确定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施工工期;六是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施工质量;七是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调试,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价;八是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九是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只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而将安全设施摆样子,不予使用。

  除落实以上要求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当前,一些企业采用租赁、承包、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的情况十分普遍。其中确有一些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存在以租代管、以包代管问题。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只管收租金或承包费,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因此,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这是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安全生产协议或承包合同免除或者转嫁给承包单位或承租单位。协议中转嫁该义务的条款无效。因此,要特别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对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依法追究责任。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比较多,特别是在建设施工工地,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单位同时作业的现象。这种情况下,一个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着本单位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且还可能对其他单位产生影响。两个或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只要符合本情形,就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内容,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同于一般的业务合同,它本身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营利业务没有直接关系,安全生产协议应该告知本单位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应急措施,以使各个单位对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同时,各单位在安全生产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职责清楚、分工明确。《规范》提出了协议的主要内容,即: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约定;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等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由于不清楚或者忽视存在较大危险的场所、设施、设备,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让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或者该设施、设备的使用者,都能够清楚地看到,不能设置在难以找到的地方,必须易于辨识,不能模糊不清。国家颁布了《安全标志》、《矿山安全标志》等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这些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主要包括应急预案制定,预案演练及完善,建立应急救援力量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和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事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或引发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事后积极做好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落实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事故,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报告事故包括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力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对本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查找问题,深刻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规范》的制定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现状和政府部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实际,立足于夯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创新安全生产促进机制、引入实际工作中政策性创新举措,既不脱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又能够具体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亮点。

  第一,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和主要内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具体要求以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确立了安全生产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地位和权威。

  第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同时强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

  第四,规范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和方式,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台账,便于督促检查企业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

  第五,从资金投入、工期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验收等环节,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第六,进一步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学时、内容、考核等具体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规范了安全管理协议所包含的基本要素,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细化了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式、公示、报告等方面的要求,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大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对重大危险源、风险防控、危险作业、油气储罐、危险物品、粉尘作业场所、设施设备、承发包管理等方面,明确提出了具体要求,强化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十,总结实际经验做法和最新政策要求,将五落实五到位、安全预防控制、安全诚信管理、安全总监设置、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整改等要求纳入进来,提出明确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就是指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企业中的基层党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承担着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习强调要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党委要管大事,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因此,各类企业必须要落实“党政同责”的要求,党组织书记要和董事长、总经理共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也要抓安全、管安全,发生事故要依法依规一并追责。

  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这是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也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既要对具体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始终做到把安全生产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督促、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这也是习重要讲话所要求的,是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需要。所有领导干部,不管在什么岗位、分管什么工作,都必须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担负起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要企业内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上对安全生产工作予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在企业安全生产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分析近年来发生的事故,企业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一些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较多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时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各个部门,协调任务重,难以由一个部门单独承担。因此,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一般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定期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统筹、指导、督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必须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来担任,这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力,有助于促进安全生产与企业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协调进行,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效率。另外,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也体现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体现了对企业职工的感情,体现了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精神。

  《规范》第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确保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到位。这也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具体内容。

  企业要保障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安全进行,必须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人员素质、采用的工艺技术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从实际情况看,许多事故发生的重要缘由是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为追求经济利益,冒险蛮干、违规违章,甚至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五个到位”的要求在相关法律和法规、规章标准中都有具体规定,是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基本功“三基”建设的本质要求,必须认真落实到位。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很高,从业人员基本是外地务工人员,季节性强,流动性大,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往往是厂毁人亡,造成群死群伤,伤亡人员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指以被保险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险种。主要作用是帮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第三方赔付、应急救援等。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制度,有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和风险防控功能,促进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利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调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能够完善企业事故后的经济保障机制,维护伤亡人员的合法权益。

  调研发现,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缺乏持续性、权威性、专业性的问题,安全管理部门对单位内部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监督指导力度不足。

  安全总监是受企业主要负责人委托,在主管副总的领导、支持下,专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高级管理者,其地位低于企业主管安全工作负责人,高于部门负责人。

  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监督对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与督查;指导、协调有关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和“三同时”的实施;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及重大事故的处理;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评审和考核工作等。此外,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大部分安全风险较高的中央企业实行了安全总监制度。因此,建议本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设置安全总监。

  为在全市有效组织开展《规范》的宣贯工作,市安全监管局将印制《规范》宣传手册,作为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企业学习宣传材料,并在今年组织开展的“双百工程”、“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中,将《规范》宣传讲解列为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要将学习贯彻《规范》列为全年的重点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规范》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讲《规范》,同时要将《规范》及《解读》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规范》的各项要求。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逐条对照《规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认真查找不足和漏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并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全面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要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及时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要认真开展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加强事故风险预警预报,全面提高防范各类事故的能力。

  按照《关于加强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督促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落实《规范》。要树立典型,及时发现和总结在贯彻执行《规范》方面好的经验,发挥典型引路作用,以点带面,带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机制等手段,严厉查处反面典型,对不严格落实《规范》、敷衍应付,安全生产违法问题突出的,应予以通报、曝光并记入安全生产不良信息记录,有效强化《规范》落实。

  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安全员的作用,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巡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学习并落实《规范》要求。要将《规范》纳入全年执法计划,开展随机动态抽查和联合检查。特别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项目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对违法发包、出租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认真追查原因,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照法律来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并通过事故通报、警示教育、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吸取事故教训。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的通知.pdf

小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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