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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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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13 08:49:47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同时设计:就是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其中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部分,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得到落实。

  同时施工:就是建设实施工程单位在对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时,必须同时施工安全设施工程。建设实施工程单位不得先完成主体工程,再进行安全设施施工,或者有意减掉安全设施工程,只完成主体工程,留在以后补充完成。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就是主体工程在投入生产和使用时,必须同时确保安全设施工程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工程没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涉及的主要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1.生产经营单位未依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实施工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其他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适用此款规定)。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出现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3月24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科技协同创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22年11月已投产,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了经济处罚。

  2023年5月19日,袁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省宜春袁州区某矿山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未按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基建期已到期,+220m凿岩平台、+205m首采铲装(运输)平台未施工,宕底+181m台阶部分资源储量已提前开采。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袁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了经济处罚。

  2023年5月11日,高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安市某采石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采石场西区分层台阶超过设计台阶(1.5米)高度,现状台阶高度约5米。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高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经济处罚。

  2023年2月20日,上高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高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经济处罚。

  2014年12月31日9时28分许,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港口路的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车间三的车轴装配车间出现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786万元。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车间流入车轴装配总线地沟内的稀释剂挥发产生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现场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发爆炸。调查发现,富华公司新厂项目于2012年1-2月期间取得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批准的核准批复,事故厂房为富华公司新厂车间三,于2012年1月中旬动工建设、2014年3月初基本完工、2014年5月底投入筹备使用,至事故发生时止,新厂未履行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等完工验收程序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吴某某,富华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叶某某,富华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5年1月14日批准逮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法律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之一,是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有效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本措施,已成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它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分级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检查等共同构筑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护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也是一种本质安全措施,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的事前保障措施,对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企业损失,降低企业风险有很重要的意义。

小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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