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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开云下载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13 08:50:22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移交接管工作顺利实施,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济南市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3月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来进行反馈:

  1.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件主题标明“《济南市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号5层B501室,邮政编码250014。

  联系电线.《济南市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济南市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关于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道路交互与通行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规定》《济南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同时”定义)本办法所称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标准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城市道路”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按城市道路标准做设计施工,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和隧道,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

  第四条(“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内容)本办法所称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电警监控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详细的细节内容在设计的具体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适合使用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其他区县(功能区)参照执行。

  第六条(职责分工)根据本市城市道路建设事权,市级负责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区(县)级负责城市次干路、支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市政、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工作。

  第八条(设计范围)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与道路主体工程衔接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及交通安全设施应一并纳入道路工程范围进行同步规划设计。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设计时,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供电、信号传输等设施设备,保障同时建设完善。

  第九条(设计标准)城市道路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专项设计。设计单位理应当依据《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GA/T851)《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等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科学设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条(专家评审)道路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单位理应当编制道路交互与通行组织和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城市道路项目设计方案评审时,评审部门应当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书面意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书面意见。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图设计修改完善后,由建设单位将最终设计方案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作为后期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最终设计方案组织实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前,道路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及设计交底,应当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场指导,共同确定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施工方案。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道路交互与通行组织和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文件需要变更或调整的,建设单位理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设计变更文件书面反馈意见。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拆迁不到位等不具备实施条件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综合既有条件、交通管理需求等因素,及时进行设计变更,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面层施工)对未封闭交通的项目,除交通标线以外的交通安全设施,须按照设计方案设置到位,完成安装和调试,且满足验收条件后方,可组织道路面层施工。

  第十六条(过程监督)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管线预埋、杆件基础浇筑、设备安装、道路标线施划等施工关键节点加强质量控制与监督;同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施工交通组织)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咨询设计服务单位编制《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方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进行审查,道路建设单位按照经审查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实施。施工作业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八条(部门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施工,公安、交通、市政、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从简从快办理相关手续。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验收流程)道路建设单位收到交通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组成验收组,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参加验收。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

  验收组应当对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专项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验收范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应当按照已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设计文件进行,不得扩大验收范围或增加验收内容。根据道路交通实际需求,可分段分项对交安设施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验收投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主体同时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通车运行。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由城市道路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资料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建设单位提交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提出意见并反馈道路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十六条(移交接管)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后十日内办理移交,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签署《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付使用管理备忘录》,完成相关交接事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移交维护管理部门前,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交接完成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纳入正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分段分项移交)受征地拆迁或其他因素制约造成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能按设计的具体方案实施的项目,可进行分段分项移交,先行移交满足条件部分。未按照原设计实施的相关项目,道路建设单位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接备忘录中注明,并约定具备条件后及时实施。

  第二十八条(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出现质量缺陷,道路建筑设计企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核查情况,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予以保修。

  第三十条(工作责任)对不认真履职、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甚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专项验收和移交接管严重拖延的相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大中修、综合整治提升中涉及交通安全设施改造的,适用于该实施办法。

  现将《济南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是维护道路通行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基础。多年来,在我市道路建设过程中,各级交通、市政、公安等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进行不断探索。为规范建设过程,督促各建设主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对交通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同时确保“三同时”制度落实落地,制定本《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材料收集。广泛收集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福建、滨州等10余地市相关文件,学习借鉴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措施和经验做法。

  (二)实地调研。组织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到淄博市交通警察支队调研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模式,深入交流学习淄博市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三)座谈交流。邀请建设集团、轨道交通集团等城市道路建筑设计企业以及相关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座谈交流,并多次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警等部门对接沟通,从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移交、部门职责等方面,研究讨论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施办法相关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专项验收、移交接管、责任追究和附则。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三同时”工作适用范围、“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实施”具体内容,明确市、区(县)分工及市直有关部门职责。

  (二)规划设计。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纳入道路建设整体规划,明确设计范围和设计标准,并对初步设计阶段专家评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书面反馈作出规定。

  (三)建设施工。就资金保障、项目实施、设计变更、面层施工、施工交通组织、部门配合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确保施工全套工艺流程各环节顺利进行。

  (四)专项验收。明确质量检查责任主体,规范验收流程,界定验收范围、明确验收投用条件,对争议解决方法进行说明。

  (五)移交接管。对交安设施移交接管进行规定,在移交申请、资料核查、移交接管、分段分项交接、质量保修等方面明确责任主体和办理程序。

  (六)责任追究。明确“三同时”工作验收环节、移交接管环节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责任,对履职不力的追究责任。

  (七)附则。对其他道路、“大中修、综合整治提升”定义作出解释,明确《实施办法》施行时间。

小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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