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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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单位(以下总称出产运营单位)的安全出产,适用本法;
矿山、修建施行工程单位和风险物品的出产、运营、贮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出产管理机构或许装备专职安全出产管理人员。
安全出产“三一起”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劳作安全卫生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入出产和运用。
出产运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风险要素的出产运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
出产运营单位对严重风险源应当挂号建档,进行定时检测、评价、监控,并拟定应急预案,奉告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在紧急状况下应当采纳的应急办法。
出产运营单位的安全出产管理人员应该根据本单位的出产运营特色,对安全出产状况做经常性查看;对查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当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陈述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查看及处理状况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