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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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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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和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实施方案》等12个方案的通知
(三)扎实推进“市县同权”。2020年6月底前,综合运用直接下放、服务窗口前移和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等方式,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由县级实施,提升县域发展要素聚集能力。对法律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施层级的事项,直接下放到县级实施;对法律和法规规定不能下放和委托的事项,采取前移服务窗口的方式,派驻人员在县级设立专门受理点(窗口),办理市级许可事项;对无法前移服务窗口办理的事项,采取受理审核权与批准权适当分离、受理审核权下放、完善“审核转报件”的方式,由县级部门(单位)行使实质性审核职权、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市级部门(单位)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对与行政许可相关联的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和收费等事项,应当一并下放,确保关联事项能在同一层级“一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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