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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炉!东莞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来了!

来源:开云下载官网

   发布时间:2023-11-24 09:25:18

  对于市民群众关心的物业管理区域增设临时停车场,《办法》第十二条作了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配建的停车场不能够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通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增设临时停车场。

  《办法》明确规定,人行道、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路段,单位和居住小区出入口两侧10米以内的路段等不可以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对于居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不足以满足停车需求的,《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设为夜间临时道路停车泊位。

  同时,《办法》第四十七条明晰了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可以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路边停车泊位,并明白准确地提出了农村公路路边停车泊位设置的禁止性要求,为后续农村公路停车泊位划设工作的开展提供合法性依据。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将予以处罚

  《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或者搭建停车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违反本条规定,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办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得在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农村公路上设卡、拦截车辆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通行

  《办法》结合社会公众、村(社区)工作人员和相关行政主任部门意见,针对引发较大社会争议的村(社区)停车管理问题作出规范,在第三十一条中明确限定了村(社区)停车管理不得在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农村公路上设卡、拦截车辆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通行。

  同时,提出要探索推动村(社区)采取物业管理模式改善停车管理工作,并强调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社区)停车规范管理实践过程中需履行属地管理职能,承担属地主体责任。

  《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如应执行政府指导价,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定,违法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停车后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的,《办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违法来得到的的予以没收。

  《办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将废弃的机动车停放在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公共场所,并对废弃机动车的认定提供了依据。《办法》第五十五条对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违法停放废弃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

小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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