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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印发

来源:开云下载官网

   发布时间:2023-11-25 09:45: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见附件)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合乎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二、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行判断其是不是满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有关的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不是满足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请应急管理部,由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有关部门应积极努力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2018年版优惠目录所规定的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和执行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同时废止。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购置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仍可享受税收优惠。

小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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